【直报网12月11日讯】(第一直销网)国家工商总局9日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九种情形,以及企业受到的信用惩戒措施。 在这九种情况中,就包括了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是受到传销行政处罚的企业将可能被列入黑名单。该《办法》施行后将能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同时促进直企自律和社会监督。但其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并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作用仍然有待考证。 涉传企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按照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精神,工商系统内各业务条线涉及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亟需纳入信用管理,进行内部信用约束,形成监管合力。该《办法》旨在加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虽然传销监管只是其中一项,但对于直销企业来说,也有一定的约束效力。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办法》第十三条共列举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七种管理措施,包括列入重点检查对象、限制办理部分变更登记、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著名商标和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多项措施对直销企业可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从而间接的提高了违法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移出黑名单的条件: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年的时限对于直销企业来说并不算短,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直销企业的品牌、声誉都会受到一定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