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社会共治加强企业自律和舆论监督 除了各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该管理办法还能强化社会共治。一方面,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有助于直销企业形成自律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黑名单,可以给违法直销企业以警示作用,同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最终形成监管部门联合惩戒、直销企业自查自律、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共治机制。 建议:进一步明确详细的评价标准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而针对于涉传的规定也只具体到3年内2次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不明确,缺乏详细的评判标准,难以实行。 对比此前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其评价标准共有21项,从夸大宣传到违规直销、涉传等都有具体规定,把违规行为量化为分数,再根据分值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所以,该《办法》应该借鉴上海工商局的做法,明确评价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次数进行量化,制定行之有效的评价体系。 担忧:违法成本低难以形成有效约束力 毋庸置疑的是,违法成本低是违法行为屡禁不住的重要原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建立是发生在违法行为之后,除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办法》列举的7种管理措施,是否应该适当加大惩戒力度? 具体到直销行业,自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只有大连珍奥一家被摘牌。而大部分直企或多或少都曾曝出涉传丑闻,也有部分直企曾经受到传销违规处罚,另有很多企业在获牌之前就大肆开展直销业务。尽管如此,这些企业仍然有恃无恐,要么以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要么放任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究其原因,正是缘于行政处罚的力度太轻。 所以,对于直销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更要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惩戒,例如列入名单的直销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开展直销业务进行整顿,或者涉传严重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申请直销牌照,对于获牌直企违法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取消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由此方能对直销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结语:随着直销行业的不断发展,关于制订直销专门法或者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虽然此次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办法》只是将传销违法的监管列为其中一项,但多少也能对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关链接: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九种情形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8、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原标题:涉传企业将入失信黑名单,直企还敢任性违规么?) 责任编辑:小秦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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