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种虚拟货币涌现 席海翔还供述称,他曾做过维卡币,且他的马克币上线英国人Nigel曾是维卡币公司的总裁,“我听他讲了马克币之后,觉得和维卡币在形式大同小异,都差不多。”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坐牢23年被无罪释放的陈满,疑购入大量维卡币陷入传销骗局,维卡币公司市场工作人员对其称“投资100万,一年回报900万”。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向澎湃新闻表示,在网络经济时代,国际国内先后出现的虚拟货币不下数十种甚至上百种,其中虽不乏“本正源清”之类,但总体来说,存在被不法分子滥用成为传销标的物可能,而一旦如此,其实质与传统传销并无差别,“只是手段和形式变了,线下转到线上,实物变成了虚拟物品,风险更大。” 2017年4月7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更新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版),特别新增了数字货币传销部分,指出传销分子利用大部分投资者不懂数字货币的状况,进行传销行骗,形成“传销式数字货币”。 该指南介绍,相比其它传销,数字货币一般具有三种特点:有实在的产品——数字货币,而且被包装得很高级;参加者可以获得拉人头奖励,奖品是数字货币本身;数字货币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加往往会升值,在数字货币升值周期,参与者可获得数字货币的数量也会增长,参与者包括最底层参与者也会获利,但是进入贬值周期,底层参与者往往损失巨大。 该指南指出,珍宝币、百川币、马克币、维卡币、华强币、摩根币、贝塔币、世通元、U币、聚宝、万喜理财、万福币、五行币、易币、中华币等等,都是披着或者疑似披着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的项目。 严立新称,这些传销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线下转到了线上,因此,它的风险比过去更大,止损、减损、维权的难度也更大,投资者须警惕传销式数字货币。 “尤其是一些传销人、不法分子从一开始,就虚构、捏造一种货币用来传销,这是最可怕的。因为首先,其投资标的货币是虚拟的,手段是虚拟的,场景是虚拟的;其次,虚拟的背后,它是一种主观故意的欺骗,而非常见的企业本身从事的业务是合法的,只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亏损;第三,其通常是一整套系统性的设计(欺骗)。比如,服务器架设在国外,虚拟货币也是国外的,犯罪嫌疑人、不法分子在国外,被骗的钱也去了国外。一旦碰上这种情况,即使受害人想报案,也常常会陷入 欲报无门、欲讨无法、欲哭无泪 的尴尬境地”。严立新说。 【普法小站】 《刑法》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原标题:将马克币引入中国者被判组织传销罪,多种虚拟货币均涉嫌传销)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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