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也会涉嫌犯罪 网络谣言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为刑事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依据。对于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64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在朋友圈这种传播范围比较广的社交平台散布谣言,如果影响肯德基的销售,对其造成的损失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那么造谣者和网络平台运营商可能会因此触犯刑律。 索赔350万元多不多? 肯德基在起诉涉嫌造谣的10个微信公众号时,提出赔偿350万元的要求,并称这350万元远远不能弥补肯德基的损失。那么这350万元要的是多还是少呢?在以往的网络侵权案例中,索赔数额都比较大,但最后法院支持的并不多。 例如前几年引起巨大反响的“金山公司诉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权案”,2010年5月,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媒体上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金山公司认为这些博文虚构事实、恶意诽谤,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造成了金山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要求周鸿祎停止侵害、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因诽谤造成的金山公司股价下跌等经济损失1200万元。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周鸿祎侵权责任成立,但金山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股价下跌与周鸿祎微博言论具关联性,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在公民个人作为侵权受害者的案例中,提出的赔偿数额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范冰冰诉毕成功、易赛德公司侵犯名誉权案”中,因毕成功与易赛德公司分别通过转发微博、在网站上刊登虚假消息的方式对范冰冰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范冰冰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最终法院只判决两名侵权责任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总计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可见,肯德基索赔350万元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这些损失确实是因为这些网络谣言导致的,而且数额也需要有具体证据支撑,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原标题:肯德基索赔350万元 谁来为网络谣言担责?) 责任编辑:婉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