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兜底回购”和“多重保障”,及所谓的“利用PPP赚取利差”。 事实上,我集团发行的私募基金设有完备的风控措施,其担保、回购等条款都有相关正式文件和协议为凭证,文中所提及的“兜底回购”“利用PPP赚取利差”实属撰稿人对PPP业务的不理解引起的。 首先,PPP项目中的付费模式基于底层资产的属性不同,可分为政府购买服务、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个部分,其中购买服务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分别针对项目中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建、公益及公共服务类资产。 在财政部官网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调查研究内发布的《公私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特征与功能》一文中,第三节,第(三)小点“风险共担”里指出:“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中,如果因车流量不够而导致民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这时公共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民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例子已经很好的说明什么是公共部门的优势;另外,依照国办发(2015)42号文《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中的定义:“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故政府购买服务与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建立在社会资本确实为政府方提供了公共服务,政府方评估了社会资本服务的质量之后劳有所得劳有所获的概念,与文中描述的“兜底回购”有本质的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其次,我司所有的PPP项目均邀请执牌照的第三方专业PPP咨询机构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估及具体实施方案(两评一案),所有项目材料真实可靠,在PPP项目库中也有公示信息可查询,不存在不实宣传。 至于“多重保障”,虽然我司拥有明确的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制度(详见附件4),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合同文本中亦有明确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且在事前均让投资者填写相应风险调查问卷等等。但由于公司发展过快,分公司遍布全国,我司亦不敢说在销售管理上完全没有疏漏,可能确实存在个别员工无视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行为规范条例,用词不当、夸大宣传,我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将对相关人员及其负责人做出严厉处罚。在后续的工作当中,我司将根据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尽快更新、优化基金销售相关制度和流程,强化基金销售人员素质及合规性的培训与考核。 3. 以太湖人鱼小镇为例……记者并没有查询到人鱼小镇项目。”混淆PPP与其他项目概念;“金诚集团对外宣称….. 307 亿元,二者出入之大可见一斑”混淆订单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概念; 我集团业务并非全部采用PPP模式进行,如文中所提及的无锡人鱼小镇就属公司自有纯商业项目,而非ppp项目,在对应的私募基金宣传材料及合同文本中都有详细描述,将我司所有业务等同于PPP业务,本身就是不负责的行为;另外关于订单金额,PPP项目的开发周期多是10年以上,所谓订单总量,是这10年的预计投资总量,并非是实际投资总量,这个问题在上面的部分也已经指出,撰稿人利用两者的数据差异对公众产生严重误导。 4. 问题:“上述公司负责人称, 企业 PPP 订单….. PPP项目落地难,后期成功概率可能不足50%”模糊预测,主观臆断 50%这样的比例性描述用在此处是不合适的,有明显误导读者的嫌疑。对于还在洽谈、待定中的项目,由于谈判周期长,涉及商业条款亦非常复杂,市场本身变化又很快,确实会存在项目重组的可能性,包括了整体重组及部分开发比例调整等,而重组的概率本身就是模糊的,我们不可能去预测未来。集团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会对每一个项目都深入当地调研,采集数据并经过多轮探讨,论证其可行性后给出的合理判断。因此在未来整体项目金额也会随之变动,未来集团将定期对投资协议、建设中项目、已运营项目等业务数据进行更新与批露,避免产生误解。 5. 问题:文中称“无锡人鱼投资私募基金募集资金5亿元,金诚新城镇通过股权质押从该项目中抽取29.5亿元资金,去向不明。”,此处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 首先“人鱼项目基金总共发行2期,募集资金总额8.9亿元左右”,人鱼项目公司根本不存在29.5亿元这么大的资金体量。其次,我集团旗下的所有业务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所有私募基金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资金均由第三方中立金融机构且到目前为止产品都按时、足额兑付了本息;集团旗下的所有项目(包括ppp及非PPP项目),亦均经过政府各级部门严格的审核,合法合规运行,项目资金使用也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存在抽调资金情况。 该项目实际为我集团与无锡市政府签订的非PPP项目,战略投资金额200亿,首期募集的5亿基金投资主要用于购买土地,相关公告在无锡市国土局相关网站均可查询,去年5月,项目已正式奠基开工,目前在正常进展之中。 6. 文章标题称,我集团存在“项目自融自担”行为,该内容严重失实,不符合实际情况。 说明:首先,2016年8月24日正式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从法律依据上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依法合规的、经中国基金也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并不属于上述范畴,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融资主体、担保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在金诚集团以PPP模式运作的特色小镇中,融资主体基本为以公私合营模式成立的项目公司,并不存在自己融资自己担保的行为。“自融”往往存在不向资金出借方(投资者)如实披露资金去向、资金挪用等违规行为,而金诚集团旗下所发行的正规私募基金,在推介材料和基金合同中均明确了资金投向,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资金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托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并按照协议投向正确的标的。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融资主体行为层面,以及资金的安全性和信息如实披露层面,我集团均不涉及所谓的“自融自担”。 7. 问题:关于员工人数2000人与上万名员工数字问题 由于集团分布于8个国家与地区,分公司遍布全国,所涉猎的产业板块众多,人员变动频繁,由于统计时间节点不同,员工总数的变化也是比较大的。 截至2018年5月,我司各主体下签署员工总数:3041人(不包含外包、实习人员); 其中占比最高的分别是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总人数分别为556人、547人,占总员工人数比例约18.28%,17.99%;其它占比比较高的板块分别是新城镇、文化、酒店及安保板块。所以官网披露的2000人数据,也是未经更新的老数据,对于官网数据未能进行及时的更新维护我们表示歉意。 另一方面,关于官微叙述集团在全球拥有员工上万名的表述,是估算了除了登记在册的由集团旗下各个主体签署的员工外,还有大量外包、临时、实习人员,特别是在一些产业端与海外,因此工作人员在宣传时,未经详实统计匡算,粗略估算,给出了具有夸大嫌疑的模糊数字。对此,我司已将有“夸大宣传”嫌疑的内容在所有宣传材料中删除,将在未来经过详细统计核实后,再重新将集团于全球的总员工数予以披露。同时,我司承认这是由于我司内部管理失职导致,并针对上述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作出严力惩罚,在今后工作当中,重视相关宣传内容的真实准确性,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给予专业性与合规性的培训,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8. 关于场检事件 事件主要是由于我司现场负责人对检查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未及时予以配合引起。我司已经在事后将证监局要求的所有文件材料报送提交,并在第一时间公开道歉,对相应的负责人进行了处罚,深刻反省自身错误。同时,我们非常感谢监管部门对我司的关注与监督指导工作,对我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重大帮助。(详见附录2) 对金诚集团回复的反驳 1、针对第1条“5700亿订单、投资分布区域及所谓无据可查问题”回复的反驳 大家注意金诚的回复里这句话:其所谓的5700亿的投资金额,是按照PPP项目普遍长达10-15年的开发周期,这个总金额符合实际需求的预估的。对于一个预估的数字就可以拿来画大饼圈钱了?我想问这样做证监局同意吗?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他的这些订单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有木有合同啊,答案是木有合同!那到底有木有中标通知书啊!看完金诚的声明及解释,发现这些项目别提中标通知书了,有些根本没有立项!我第一次见把牛皮吹的这么清新脱俗的。这个都敢做成基金,做成理财产品销售。还项目兜底,多重保障。项目都是空的,还保障,你拿什么保障? 2、针对第2条“兜底回购”和“多重保障”,及所谓的“利用PPP赚取利差”回复的反驳 在以金诚集团的名义发出的声明中提到:此番媒体对我集团的不实报道中,频频提及“兜底回购”和“多重保障”。事实上,我集团旗下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设有完备的风控措施,如担保、回购等,均有相关正式文件和协议为凭证。 所谓的正式文件到底有多正式? 这些年,动辄有体量以亿计、十亿计甚至百亿千亿计的公司因存在问题倒闭,投资者血本无归,每一个都说自己是正规的合法的。因此,就算一个公司的体量看起来很大,如果只是靠他自己兜底,仍然存在巨大的风险。例如:钱宝网案涉案金额300亿、泛亚案涉案金额430亿、e租宝案涉案金额500亿、善林金融涉案金额600亿等都是国家在提倡发展互联网金融时候,搞的所谓P2P新模式,而实际上都是彻头彻尾的自融把戏。东窗事发前这些企业都自称自己合法合规,到最后还不是一样的下场? 巧合的是,无论从创始人的法学专业出身,还是金融业务起家,以及转型产业地产并搭建产融结合、以私募基金投实体地产项目的路径来看,这家公司都与曾经的武汉奥信集团惊人的相似——当然,这种相似也许并不能说明什么,却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政府和投资者都警示着一些前车之鉴。 3、针对第3条、第5条“以太湖人鱼小镇为例……记者并没有查询到人鱼小镇项目。”混淆PPP与其他项目概念;“金诚集团对外宣称….. 307 亿元,二者出入之大可见一斑”混淆订单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概念”和文中称“无锡人鱼投资私募基金募集资金5亿元,金诚新城镇通过股权质押从该项目中抽取29.5亿元资金,去向不明。”,此处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回复的反驳。 对于金诚方面的回复:太湖人鱼小镇为非PPP项目。然而你网上搜索关于太湖人鱼小镇的相关报道,都是把它和“PPP+产业化+金融化的小镇投资、建设、运营的全生命链小镇”相提并论。那么我想问,这是否有偷梁换柱以及夸大宣传的嫌疑呢? 如果说网上的报道不实,那咱们再来看下当地人对于太湖人鱼小镇的说法吧:
4、针对第4条“上述公司负责人称, 企业 PPP 订单….. PPP项目落地难,后期成功概率可能不足50%”模糊预测,主观臆断回复的反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