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新的发展理念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直报网北京7月14日讯】(作者:马正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新的发展理念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消费环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肩负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任,必须深刻领会新的发展理念对消费维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深化改革,开拓前进,推动我国消费维权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坚持创新发展理念要体现和落实到深化消费维权改革上。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各项工作永葆生机的源泉。把创新发展的理念体现和落实到消费维权工作中,就是要深化消费维权机制改革,创新消费维权理念、消费维权机制、监管方式、监管手段。 创新维权理念,目标是以消费需求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使供给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匹配,更好地释放消费潜力。要克服狭义的消费维权理念,坚持广义的消费维权理念,切实把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等市场行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纳入消费维权的重要范畴;要把消费维权“关口”前移到消费教育、消费引导、消费警示上来,将个体维权与群体维权结合起来,将消费维权与行业规范结合起来。 创新维权机制,目标是构建新型消费维权制度体系和工作模式。要在诉转案、区域消费纠纷处理一体化、公益诉讼、强化农村消费维权、加强服务消费维权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同时,继续完善《消法》配套法规规章,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制订工作,推出“诉转案”工作指导意见。重视消费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对预付卡消费、服务消费和网络消费等问题做出补充规定。 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目标是加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和效能。创新监管方式,重点是实现保护实体消费者与网络消费者权益并重,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引导经营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消费诉求热点精准发力,依法查办侵权案件,促进经营者诚信守法。创新监管手段,重点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归集、依法公示、企业诚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发挥信用在消费维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