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传销活动中的受害者有很多属于这个社会的最底层——这些人要么失业,要么下岗、要么是农民(工),媒体常年对传销的曝光也许根本无法挤进他们的信息接收渠道,知识和经验的匮乏也不足以支撑他们面对与时俱进的传销组织。受阶层和出身所限,很多受害者的信息辨别能力并不比蒙冤入狱多年后又出狱的陈满和赵作海强。 面对传销组织诸如“这个是国家秘密政策、我们这里是政府斥巨资引进的资本运作模式的试点”、“国家会给你们报销食宿费”等打着政府旗号的低劣话术,他们的生活经验让他们无法相信有人居然会假传政府政策、伪造政府文件。 一位深陷传销组织的人曾这样跟我说:“我们这个是政府秘密支持的,你看这些文件,政府都支持了你都不信?”。是的,“政府支持”在底层百姓眼里几乎代表着绝对正确。很多人也许无法理解他们这种对政府或者说权力的无条件信任与迷恋。 2014年10月10日,北京。警方捣毁传销窝点,解救300人仅5人愿回家。/视觉中国 不过,如果你看到他们每天是如何通过各种电视新闻了解这个国家、一个乡镇干部是如何决定着很多人的生活质量,或许会理解权力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在这片土地,他们既是最容易被剥夺的,也是最容易被哄骗的。 蒙冤23年的陈满与社会脱节严重,被以推销维卡币为名的传销组织欺骗。/视觉中国 这并不是“我弱我有理”的逻辑,只是每当看到这些人的遭遇我都会想起《了不起的盖茨比》的那段开头:“你每次想开口批评别人的时候,只要记住,世界上的人不是个个都像你这样,从小就占了这么多便宜”。 在中国,传销组织不骗人都不好意思 在2009年刑法第七修正案通过之前,国内对于传销组织者的处罚一直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的规定,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然后罚款了事。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刑法》中才把传销单独入罪,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并把“传销”定义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规定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把传销单独入罪虽然比《禁止传销条例》增强了对传销组织者的震慑力度,但是与刑法中对“普通诈骗罪和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相比,对传销组织者的量刑还是明显过轻。 2017年1月18日,昆明开审46人传销团伙案,多为初中以下学历。/视觉中国 比如在2016年江苏省破获的一起新型非法传销案件中。嫌疑人杜某在香港开设公司,以投资“暗黑币”为名,在短短8个月时间,吸收注册会员34000多个,总涉案金额近15亿元。杜某等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八年零六个月到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百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诈骗15亿,判刑3-8年,这还是在被抓到并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这是什么样的性价比呢?试问有什么样的诈骗罪和盗窃罪能同时达到这么大涉案金额、造成这么多的受害者? 此外,刑法中关于传销的定义与执法部门对于传销的打击模式似乎还停留在上个世纪。对于网络传销的法律概念至今没有清晰界定,连网络传销利用最多的“虚拟货币”都没给出一个官方定义,也没有规定。对传统传销的打击手法更是基本维持着“没收学习资料,砸烂生活用品,往床上泼几盆凉水,最后再把房门锁死”传统套路。 2012年6月14日,安徽合肥,执法人员彻查绿怡居小区25个传销窝点。/视觉中国 而且,与发达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多呈次直销(即国内的传销)案中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是,国内对传销案中的民事责任极少涉及。导致传销组织者逃避掉了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再加上很多传销案件由于组织内部人员互相包庇、证据被销毁,公安机关取证不全,传销组织的骨干人员可以轻易躲过刑事追究。本应赔偿给受害者的钱也被作为了下一次传销活动的本钱。 这也就是为什么传销组织一直被曝光、被打击,还会有那么多人信传销的原因。只要适合传销生存的制度土壤和社会土壤依然存在、那些被传销组织利用的人性弱点依然存在,传销就依然会开枝散叶。就像绵羊和剪羊毛的人会永远存在一样。 2016年3月24日,安徽合肥。传销人员被遣返,但还会有人陷入传销的。 (原标题:集体前往鸟巢领钱,为什么中国人这么相信传销?)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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