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被工商部门处罚3次,目前该企业已注销。 案情简介 当事人: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办案机关: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 办案时间:2016年9月9日 处罚结果:罚款1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500040.1元 【直报网北京9月21日讯】(中国工商报)2015年4月,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咸宁地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咸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当事人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在销售商品时给上线会员返还佣金,其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涉嫌传销。 2015年7月20日,咸宁市工商局正式立案调查,并在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备案。在调查中,咸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案情特别复杂,结合调查取证实际情况,2015年10月16日经过市工商局批准延期30日,11月17日经市工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再次延期。2016年6月27日,湖北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批复意见,将本案的全国管辖权移交咸宁市工商局。 经查,2014年10月31日,当事人开办的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运营上线。该商城是云在指尖公司自行开发的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利用微信进行推广,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公司服务器中。截至2016年2月2日,该商城在售商品16类6000多种,供货商150余家。 当事人要求,参与人员通过微信进入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以购物形式交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交费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 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规定,参与人员获得佣金的最低条件是必须在商城中累计消费满128元成为“指尖管家”。“指尖管家”可获得下线8层内人员以购物形式交费加入的报酬,要获得无限层的报酬必须提升会员级别。会员级别的晋升途径,一是增加累积消费金额,二是增加直接和间接发展的“指尖管家”数量。截至2016年2月,云在指尖网上商城浏览数达1.4295亿人次,关注人数达2476.08万人,人员层级总数为52层。 在本案调查中,咸宁市工商局先后两次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材料,当事人均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咸宁市工商局调取了当事人涉案资金银行流水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水,并委托咸宁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涉案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截至2016年2月2日,当事人主营收入685205532.44元,扣除货款、退货款、佣金后获利123257377.05元。 就以上查明的事实,咸宁市工商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事人申请,咸宁市工商局于2016年7月18日、7月22日、7月27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本案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咸宁市工商局告知的违法所得金额有异议,请求重新认定。2016年8月18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请求该局在违法所得认定中扣除其合理支出。2016年9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咸宁同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确定合理支出为83757336.95元,扣减合理支出后违法所得39500040.1元。 咸宁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本案涉及人员众多、影响面广,本应重罚,但鉴于在后期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及时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全面停止传销行为并处理善后事宜,主动消除社会负面影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50004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