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获得直销许可的企业越来越多,有一种倾向非常值得警惕,即直销许可被个别企业作为从事非直销行为特别是投资性行为的护身符。其实直销的行为很简单,就是向终端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并希望消费者推广从而扩大销售。现在有些企业获得直销许可,以经销商名义把对团队计酬的规避演变成了金融证券化行为,甚至欺诈行为。例如公开标榜股权招募,明目张胆进行所谓的资金盘,还有的企业以所谓消费返本等噱头进行欺诈,这些其实都与真正的直销相去甚远,有的仅从其行为的标榜上就能很清楚的辨别其违法违规情况。 在全球直销产业发展的几十年中,打着直销名义出现的各种违法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其实质都是一个,就是金字塔销售欺诈。金字塔销售本质上不是产品销售,产品往往只是一个幌子,发起者意在依靠源源不绝的新人支付高额费用入局。机构和做局者为此可以发财,而很多入局者则因为找不到新进来的人而血本无归。目前国内一些所谓的P2P、资金盘、区块链以及返本销售方式等等,本质都是金字塔销售式的骗局。 简单的拿海外直销的做法与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进行对比,没有什么意义。而如果我们把中国的直销发展所遇到的问题完全归结于所谓的法制环境不成熟,消费者素质低这样的表面原因,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直销存在的问题,的确有直销业者经营的问题,但是也确实存在法律法规环境的一些因素。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环境下,人们似乎更多对直销质疑的是,究竟是直销还是传销?直销就是合法的,传销就是违法的。这样的简单逻辑可能会让我们忽略了现在真正面对的问题。 我认为,对于各种各样新的销售行为和销售方式,不能重其名,必须看其实。无论是什么样的销售方式,无论销售什么产品,无论销售行为是什么名义,监管的实质都应该是看其行为是否存在欺诈。改革开放40年来,以销售方式之名行欺诈之实的情况不胜枚举,有些已是反复出现,竟然还能屡屡得手,一直到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才出手,这的确值得从立法思路上去深思。例如,最近几年的所谓返本销售,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出现过,当时很多国有商场推出所谓的返本销售,结果企业成片倒掉,可是最近几年的所谓返本销售却搞得风生水起,很是令人不解。所谓的返本销售无论从历史经验看,还是从理论上,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无异于欺诈。但是操作者往往标榜所谓的商业创新,所谓互联网创业。再从法律法规上看,你找不到和这种销售形式相对应的,就往往采取鸵鸟政策,直到操作者资金链断裂才有监管部门出面处理。这样的教训实在太多了。以我们现在看到的所谓传销案件看,仅从一些企业把不具保健功能的产品夸大宣传为神药卖高价,这本身就已经是一种欺诈行为了,为什么一定要等人去判断究竟是一种什么销售形式呢?难道有可以允许这样进行欺诈的销售形式的法规吗? 简单的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来进行监管,会碰到越来越多的困惑。很多行为的差别,都不太容易用两个法规来鉴别。例如,因为法规规定直销员不能团队计酬,在直销企业中就出现了直销员数量越来越少,而经销商越来越多的情况,这也成了中国直销企业目前的一大特色。在大多数直销企业的信息系统中,按照政府规定要披露的直销员数量少的可怜。直销企业与经销商的销售合同,不能按照直销来界定,而且直销企业对非直销产品的销售,也不能算是直销,那么,直销企业的经销商销售非直销产品,算什么行为呢?这是应该当作直销来监管,还是当作一般商业行为来监管?再有直销企业按照现在一些所谓社交商业企业采取的网络经营方式,也适当给付销售人员报酬,这是按照直销来监管,还是把它定义为传销呢?或者未获得直销许可的企业按照直销企业的模式经营,这是按照直销企业监管,还是作为传销行为打击呢?等等,这恐怕是监管部门常常要碰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