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刑事责任,这一块也分两种情况来说,一种情况,如果你虚增资产,普通的虚增资产,把这个信息向外披露,这种情况可能就触犯了刑法的161条,违规披露并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果你把虚增资产用于股票发行或债券发行,招股说明书、认股书还有募集办法中,把它作为它的重要内容,而且这个重要内容又足以使你的股票和债券发行成功,那它就构成了欺诈发行罪,刑法规定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那它要相应承担这样的刑事责任。这是从刑事来讲,刑事这一块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可能是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可能涉嫌欺诈发行罪,这是刑事责任。 那民事责任,如果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那要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这一块证券发第69条有明确的规定。 还有一个行政责任,就是监管机关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主持人》:如果上述我们假设成立的话,其实我们最为关心的就是对于投资者,今后是不是应该更关注于维权的问题。 《付明德》:对,如果虚假陈述成立,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那在这件事情当中,受害最大的就是投资者,那投资者当然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投资者没法启动民事诉讼,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证券的民事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这个前置程序必须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有罪认定为前提,如果行政机关对行为人没有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对行为人做出有罪认定。 《主持人》:我们也没有办法介入。 《付明德》:对,法院不受理,你就没法进入这个程序。 《主持人》:您上书证监会也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是吗? 《付明德》:还不完全是这个目的,最主要目的还是希望能查清真相,这个真相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企业是否存在造假行为这个真相,另一方面,媒体的动机是什么,这个真相也需要查清楚,因为这两个方面都很重要,它都涉及到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问题。实际上这两天我就发现有些人以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名义,对我也进行了人身攻击,实际上他们是误解,我的目的不完全是针对于企业。 《主持人》:您的目的是想推动这样的。 《付明德》:对,推动监管机构尽快介入,尽快查清真相。 《主持人》:还原事件的本真就可以了。 《付明德》:对。 《主持人》:您没有针对康美药业或者针对媒体任何一方。 《付明德》:没有偏见,因为是这样的,如果这件事情,康美药业确实存在造假,那这种造假行为就非常严重,那从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这个角度来说,监管机构应该迅速地进行查处,如果康美药业不存在造假行为,那么媒体报道完全失实,就应该还企业清白,那这样也可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如果媒体报道失实,你可能就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如果假如你是真是用这种方法做空康美药业的股票,那你涉嫌操控证券市场,这两种行为也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那监管机构也应该出来。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的证券民事诉讼,是需要监管的支持的,您能不能分享一下,证券民事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付明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大概包括四种类型,一个就是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一个就是内部交易的民事诉讼,还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还有一个欺诈客户的民事诉讼,不过欺诈客户这一块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这一块主体比较单一。一般情况下,大家通常所说的证券民事诉讼,就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还有操控证券市场,这三种类型的诉讼。将来还应该增加一种,退市的上市公司如果不是因为市场因素导致公司退市,而是因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公司的管理者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它因为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退市,那么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应该对中小投资者予以赔偿,将来这个赔偿机制也应该建立起来,将来应该增加这样一个诉讼的类型,但是现在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主持人》:证券民事诉讼,对遏制证券违法行为的作用,您能不能帮我们分析一下? 《付明德》:证券民事诉讼对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目前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主要靠监管机关日常的监管,通过他们发现违法行为,然后进行刑事处罚。民事诉讼相对来说,目前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民事诉讼对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作用非常大。首先第一点,它能够及时发现证券违法行为,像现在上市公司3000多家,每年还以300多家的速度在增加,公司数量这么多,违法人员可能也形形色色,手段多种多样,光靠监管机关监管,是不可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但是投资者不一样了,他就在市场里面,他对市场最敏感,关注度也最高,如果哪支股票出现异常,他最先能发现,如果把投资者充分调动起来,就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主持人》:第一时间遏制这个问题。 《付明德》:对,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民事诉讼的第二个作用,它能够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为什么呢?因为一个证券违法行为受害者可能成千上万,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违法行为人,那成千上万的投资者起诉,第一声势浩大,第二,可能索赔数额也巨大,这样第一能对违法行为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第二个,赔偿数额大,他可能倾家荡产,这样他就会在某些程度上,会减少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主持人》:目前这个证券民事诉讼状况是怎么样的呢? 《付明德》:这个状况用一句话说,就是非常不尽如人意,现在证券违法行为,可以说就是多如牛毛,当然说得不是特别恰当。但是证券的民事诉讼的又是寥寥无几。 《主持人》:原因在哪儿呢? 《付明德》:这个原因大概有这样几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在立法上,法律规定还不是特别完善,然后规定的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这是一方面,比如说咱们说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还有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操控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法律就说了一句话,这些行为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这一句话。 《主持人》:但怎么去承担,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承担多少,没有具体。 《付明德》:对,最高法院仅仅出台了一个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像内幕交易和操控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现在正在制定当中,但迟迟也没有出台,因为这些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导致投资者的诉讼没法进行,他不知道怎么去进行诉讼,就是导致大家在诉讼上出现很大的难度。 《主持人》:那针对这种状况,您作为律师来说,您有什么专业性的建议吗? 《付明德》:这一块专业性的建议,刚才我们说的是从立法的角度来讲,这是一个问题,实际上还有很多问题,案件本身也非常复杂,为什么我们刚才说投资者起诉寥寥无几,证券违法行为的手段多种多样,违法的人又是形形色色的,行法又千差万别,案件本身非常复杂,这是第二个难度。第三个难度,比如说有些证据,投资者是没法确定的,像虚假陈述很简单,只要是你这个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做出行政处罚以后,他对市场造成影响了,受影响的投资者是可以有证据的。 那内幕交易和操控证券市场行为方面,我们就以内幕交易为例,如果你不知道内幕交易行为人在什么时候,在哪个时段做了交易,那谁去提起诉讼都确定不了,为什么呢?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内幕交易的受害者,他一定是跟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反向操纵的人,假如说买入股票,一定有一个人向他卖出股票,就是这个人,才有资格向他提起诉讼,假如你连那个交易记录都找不到,不知道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在什么时候跟谁进行了交易,这个原告就找不到,你怎么去起诉?你没法起诉,只有被告,没有原告。前两天北京二中院判黄光裕这两个原告败诉了。这个问题,投资者调查取证是很难取得证据的,那证据没有,诉讼就没法进行。另外一点,证券民事诉讼程序非常冗长,时间也非常漫长,咱们就以黄光裕的案件为例,他的内幕交易时间发生在2007年,但是到2012年年底,民事诉讼一审才做出来,加上07年就是6年的时间,你说6年的时间,哪个投资者有这样的耐心来等这样一件事情。所以它时间漫长,程序也非常繁冗,有前置程序,然后再进入诉讼程序。比如黄光裕,07年内幕交易,10年刑事判决才生效,经历了快三年的时间,投资者把这个官司起诉到法院两年的时间。还有刚才说的成本,成本包括什么呢?时间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我们刚才说了,这么长的时间,用这种精力打这个官司,一般人能不能耗得起。还有经济成本,诉讼的结果究竟怎么样,大家对它没有准确的预期,一旦败诉以后,你可能是要耗费很多的钱,很多人基于这个原因,就算了吧,没有热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