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7月3日讯】(法制晚报)近日,有读者投诉“汪氏蜜蜂园专柜”公开宣称汪氏蜂怡软胶囊对糖尿病患者有效率达84.6%,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品广告禁止“含有有效率、治愈率”等相关规定。 然而记者随后调查发现,宣传材料中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个,同时刊登使用11年前的检验报告、声称与糖尿病协会合作也都存在问题。 市民投诉 保健品宣传材料疑有猫腻 几天前,家住复兴路80号的退休干部孙先生在位于石景山万达广场家乐福的汪氏蜜蜂园专柜领到了一批汪氏牌蜂怡软胶囊(以下简称蜂怡软胶囊)的宣传材料。 孙先生在宣传材料中看到了这样的介绍:2002年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过人体试食实验,降糖总有效率84.6%。 有所心动的孙先生本想购买,但其在武警总医院工作的子女看后认为保健品不该宣传有效率,且对其广告内容存疑,不但制止了孙先生,还将情况反映给报社。 问题一 有效率84.6% ?保健品禁说有效率 6月21日,记者来到石景山万达广场家乐福的“汪氏蜜蜂园”专柜(以下简称专柜),一名女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 记者看到货架上摆放的蜂怡软胶囊每盒售价498元,汪氏蜂胶软胶囊每盒售价489元,可服用一个月,如果两种软胶囊一同服用,每天就要花31块钱,一年就要1.1万多元。 在专柜,记者看到摆放着蜂怡软胶囊的货架上挂着一个广告牌,广告牌上写着:“蜂怡软胶囊糖尿病患者的首选。蜂怡软胶囊对糖尿病患者的有效率是84.6%,而最好的蜂胶对糖尿病的有效率尚不到50%。” 工作人员拿出一本《蜂怡与糖尿病》宣传册,上边写着“有效率84.6%”的内容,并写明这个数据是“2002年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过人体试食实验”得出的。 但记者查询现行法规发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7月1日起实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第16款)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的内容。” 问题二 专业机构报告?只对当年批号有效 记者注意到名为“鄂疾控(2002)检字第2002018号”的《检验报告》,报告日期是2003年5月15日,距现在已经11年了。再有,记者注意到该《检验报告》送检的样品名称是“汪氏牌蜂宝软胶囊”,并不是汪氏牌蜂怡软胶囊。该《检验报告》还特意注明“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 记者要求专柜工作人员明确:对糖尿病患者有效率84.6%,是“汪氏蜂怡软胶囊”还是“汪氏蜂宝软胶囊”?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6月26日,记者就这一问题与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蜂怡服务专线工作人员进行了对话(以下简称专线)。 法制晚报:我看了《蜂怡与糖尿病》,里面称蜂怡软胶囊对糖尿病患者的有效率达84.6%,是吗? 专线:对。 法制晚报:宣传资料显示测试是湖北省疾控中心做的。 专线:对。 法制晚报:你们测试的是“蜂宝”并不是“蜂怡”这怎么解释? 专线:你说这个,请稍等一下(约30秒钟)。是这样的,2002年蜂怡的名字叫汪氏牌蜂宝软胶囊。之后把“宝”改为“怡”,叫作汪氏牌蜂怡软胶囊。 法制晚报:哪年改名的? 专线:2004年。 法制晚报:检验的是蜂宝还是蜂怡? 专线:你说的是不是84.6%?蜂宝就是蜂怡。84.6%是对这个产品做的人体实验。 法制晚报:《检验报告》检测的可是蜂宝。 专线:《检验报告》上写的是蜂宝,之后有个通知书,同样有法律意义,蜂宝和蜂怡是一个产品。 对于汪氏服务专线工作人员就汪氏牌蜂宝软胶囊和汪氏牌蜂怡软胶囊是一个产品,《检验报告》通用的说法,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咨询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健食品方面的检验报告只对一个批次的产品有效,对其他批次无效。 工作人员表示,11年前送检的保健产品与现在生产的保健产品不可能是同一批次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