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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恶性事件猖獗 国家立法滞后或是其根本原因(3)

时间:2015-01-19 11:16来源:三晋都市报 作者:三晋都市报 点击:
屡禁不绝根子或在立法滞后 传销导致的恶性事件不绝于耳,岂是一句年轻孩子们要提高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能解释得通?多少人深陷其中,多少家庭被

屡禁不绝根子或在立法滞后

传销导致的恶性事件不绝于耳,岂是一句“年轻孩子们要提高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能解释得通?“多少人深陷其中,多少家庭被搞得家破人亡,为何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受害人家属的追问,何尝不是所有人的诘问。

目前,相关部门所遵循的《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明确工商、公安两个部门是打击传销的主力军。但实际情况是,随着传销活动的演变,从过去有商品流通到无商品的“拉人头”方式,传销已转变成诈骗、非法拘禁、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而作为行政机关的工商部门,在操作中,查处执法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没有公安部门的配合,几乎寸步难行。而公安机关只有在上升为治安、刑事案件时,方能介入执法。这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状态,令两部门同抓共管,极易变成了推诿扯皮、谁都难做的局面。而受害人在报案和申诉时,也是一头雾水,求告无门,有时被推来推去,证据不足,无法伸张正义。更严重的是,有些地方形成了无人管的真空地带。

对相关部门的采访可以得出,立法上对管理权限的滞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地方的传销,致使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蔓延开来,甚至呈恶化态势。南方一些地方,称传销为“资本运作”,其实质无非就是“庞氏骗局”,也即俗话说的“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都是非法传销聚敛钱财的招数。但令人发指的是,这种非常手段常常隐藏着违法犯罪行为。元旦刚过,武汉就发生一起遭传销组织非法拘禁15小时后,一青年坠亡的恶性事件。

打击不力,不能不说是传销肆虐的根源。在《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这种协调需要仰仗于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有的部门出工不出力,或者找各种借口搪塞,而对出租屋的监管,断水断电,监控当事人手机,遣返传销人员等,都不是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这需要多部门协调,担负主要职责的工商、公安部门在查处时,若没有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可谓处处受制,自然很难取得良好效果。

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就是对传销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除了对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常常参与者囊中空空,只能遣返了事。客观上就助长了传销组织者的嚣张气焰。有时有关部门下大力气刚端了一个传销窝点,没过几天,人家换个地方另起炉灶,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

传销真的是“牛皮癣”,无法根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消除传销决不能姑息养奸,任由传销爆出骇人听闻的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严厉打击,坚决清除。就目前来看,需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县级以上政府要重视,调动各部门齐抓共管,采取强有力的手段捣毁非法传销窝点;第二,在打击力度上,要从严从重,传销已然不是“扰乱经济秩序”那么简单,已经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层面,应当上升到司法领域去严厉打击;第三,要利用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提高警惕,认识到传销活动的危害性。有些人一旦被洗脑,极难回头,害人害己,贻害无穷。▲

(原标题:传销恶性事件屡禁不止 国家立法滞后或是其根本原因)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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