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9月5日讯】(记者 肖潇)为进一步落实信用监管要求,提高直销监管效能,引导直销企业诚信自律经营,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市工商局制定的《规范直销企业经销商经营行为指引》等有关制度规定,近日,上海市工商局出台了《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评价主体: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体是市工商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工商局做好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职责向市工商局报送辖区直销企业经营活动监管情况。 二、评价对象及分类: 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对象是在沪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沪登记注册未满1年的,不纳入评价范围。 评价对象按照下列分类进行信用评价: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 2.取得本市直销区域许可的外省市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 3.未取得本市直销区域许可的外省市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 三、评价内容: 1.直销企业(含省级分支机构,下同)登记注册等有关许可情况。 2.直销企业信息公示情况。 3.直销企业报备经销商的有关情况。 4.直销企业是否在批准的直销区域内开展直销活动。 5.直销企业计酬制度和报酬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6.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直销员是否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7.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诋毁同行的情况。 8.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被消费者投诉的有关情况。 9.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被媒体等曝光的有关情况。 10.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涉及群体信访、重复信访等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情况。 11.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受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 12.直销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情况。 13.直销培训员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并在网上报备。 14.直销员的培训、考试、招募是否符合规定。 15.直销企业的会议活动是否按照要求报备。 16.以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是否为核准的目录内的直销产品。 17.直销企业是否建立并实行了完善的退换货制度。 18.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的有关情况。 19.直销服务网点是否按照规定提供直销产品信息,提供退换货服务。 20.直销企业缴存保证金的情况。 21.直销企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