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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理局要求药店出售保健食品统一标示

时间:2015-09-06 16:26来源:南宁日报 作者:南宁日报 点击: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直报网9月6日讯】(南宁日报)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实行许可证管理

在广西辖区范围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药品经营店(简称药店),应当遵守本办法。

保健食品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药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在批准的许可证地址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不得在许可地址以外的场所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未取得含保健食品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药店,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已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办理含保健食品许可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其有效期不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环境下开展经营活动。此外,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并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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