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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消法》推进配套法规 消费者维权最强音(2)

时间:2016-10-31 09:32来源:消费者报 作者:消费者报 点击: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江苏省消协会长孙连才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会长孙连才:新《消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江苏省消协会长孙连才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会长孙连才:新《消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武器。然而由于新《消法》是从全局性的角度考虑消费维权共性问题,且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很难完全解决各具地方特点的消费侵权问题。

2015年11月9日,江苏省人大正式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江苏消保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项目。江苏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专门成立了《江苏消保条例》立法工作小组,全程参与了此项工作。目前《江苏消保条例》已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有望在年内实行。

围绕新《消法》实施、深化“三消合作”、构建“大消保”机制,形成消保、消协、合同、广告、网监等部门维权合力。我们与总局消费维权“一报一刊”开展了多角度深层次的合作,同时与地方记者站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合作,获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山东省消协副秘书长尹强民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尹强民:《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山东消保条例》)修改工作从去年6月开始,目前已提交省人大,并将于今年11月上常委会会议审议。《山东消保条例》修改工作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贯彻落实新《消法》等相关法律的现实需求展开的。本次修订工作遵循科学民主立法、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社会共治、注重可操作性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对相关制度作出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我们相信,这将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的《消法实施条例》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可操作性,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耐用商品举证责任、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消费等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明确规定了快递、餐饮、美容等十几个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问题,对消协组织的职能、消费维权协调机制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胡浩

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胡浩:完善地方立法,既要胸怀大局,立足当局,着眼长远,又要结合上海特点,体现立法特色、融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着眼消费发展的新变化、回应维权需求的新期盼。

2015年3月15日,修订后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成为继《消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个施行地方消条的省市。条例充分吸收了《消法》中的新规定、新规则和新制度,同时结合上海消费环境的特点,创设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规定,为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规制了消费发展中出现的新模式和新业态。二是对上位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实化。例如规定了网购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须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以达到“一人一物一确认”的要求等。三是拓展了消保委的职责范围。消保委的公益性职责拓展至十项,新增“消保委参与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消费投诉突发情况”、“参与关系消费者切实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互享”等职责。四是拓展了消保委的职责范围,充实了消保委的工作制度(新增市消保委开展比较试验和提起公益诉讼两项工作制度),为依法维权、充分维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江来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江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年2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1、回应热点,细化经营者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公平交易义务、信息保护义务、包修义务等。另外,沿用列举体例对远程购物、上门推销、预付式消费、商业特许经营、公用服务、旅游、医疗、快递、养老、金融、通信、商品房等14个行业进行了特别规定。2、突出行政保护,强调工商职责,突出了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导职责。同时,明确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部门,赋予其八项职责、四项职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3、强化消保委的职责。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赋予十项公益性职责,完善了五项维权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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