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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治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金融犯罪(4)

时间:2017-08-17 09:17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 点击:
关口前移加大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涉及面广,经济损失不易追还,还容易出现投资人抱团维权,埋下社会稳定隐患

关口前移加大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涉及面广,经济损失不易追还,还容易出现投资人“抱团维权”,埋下社会稳定隐患。建议公安、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打击机制,加强金融监管、严防集资诈骗风险、净化市场环境。

一是关口前置,提高准入门槛。

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建议,要尽快推动证券法的修订,明确界定哪些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通过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前置措施,制定“负面清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重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各级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投融资咨询类公司的注册、经营、宣传等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

二是横向联合打击,纵向规范指引。

杨东建议,横向上要充实监管力量,金融办与工商、公安、经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建立信息共享、联合行动机制,打击“互联网+传销”的涉众金融犯罪;纵向上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创新数据库体系,数据开放共享,及时引导行业协会、民间智库正确发声,让群众了解什么是真正的金融创新。

三是立法整治多层级传销,防止涉众金融风险加剧。

夏洪海介绍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传销层级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国内不法分子规避法律,每个人发展到29人就停止了,总人数仍然很大,但警方受制于法律规定想打打不动。”他建议,借鉴台湾地区打击“老鼠会”的经验,从立法层面加大打击力度,只要发展一人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传销活动。

四是加大打击非法集资跨部门协调力度,对广义类金融企业执行事前审批。

倪贵武认为,司法行政部门目前都在打散拳,联合惩戒不力。“许多大案,实际上政府部门是可以事先预知事先防范的,工商、税务、商务、质检部门都可以知道其生产状况。对有风险的企业应提前向社会预警。同时,金融部门提前监测其大笔资金进入的异常状况,可以及时发现。”

重庆银监局法规处处长何秋云建议,涉及资金业务的上下游企业,哪怕是广义的,还是应当事前审批,涉众以后处理成本太高。具体而言,对高管,资本金等严加管理,不能在这些灰色地带让高杠杆无人约束,同时赋予银监部门从事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权。

同时,相关专家希望,“从国家层面进一步理顺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责权,在现有的分头分责管理的同时,形成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的机制。”

新型非法集资活动四大特征

一是隐蔽性强,极具迷惑性。

山东、湖北等省的监管部门人士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介绍说,当前民间金融活动之所以层出不穷主要是因为其具有较强的诱惑性,以“购物返现”、“资产快速增值”、“投资获得高收益”等诱骗群众,而在其宣传中又以国家政策鼓励、新兴产业等名义隐蔽其非法的本质。近期,山东警方破获的以购物返现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的某商城案件中,涉嫌公司宣称“你消费我买单”、“三个月百分之百返现”诱骗消费者,事实上是“以新养旧”用新会员资金返还老会员的消费资金。资金链断裂后,绝大部分会员购买商品超出市场价格的部分将损失。案件侦破时,已涉及会员2.9万人,涉案金额1.47亿元。

二是借助互联网,网上网下交织,打破地域限制,传播力更强。

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徐爱东等人告诉本刊记者,在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互联网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传播、勾连、作案的载体,通过QQ、微信、网站、社区等互联网平台,不断实施犯罪活动,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

三是不同类型相互掺杂更加难以鉴别。

多地金融监管部门人士反映,一些地区出现互联网金融与传销相互结合、收藏品投资与非法集资相结合、虚构项目标的与非法吸储相结合等多种形式。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形式互动交织在一起,使本就隐蔽性较强的不法民间金融活动变得更加复杂,令群众难以辨别。

四是专业人士参与和群众缺乏防范意识形成鲜明对比。

据重庆、广东两地的监管部门人士介绍,拥有金融背景的专业人士参与民间金融活动,使得一些不法民间金融活动看上去更加专业和外表“合法”,普遍缺乏金融基础知识和风险意识的群众,变得更加弱势。

徐爱东举例说,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主要集中在中老年人、退休、下岗、无业人员等弱势群体。一些人将养老钱、救命钱拿来参与非法集资,甚至变卖房产或利用透支、借贷进行投资,一旦遭受损失且问题难以根本解决,就会通过网上网下煽动串联聚集维权,甚至发生堵门堵路、冲砸办公地点等极端行为。

(原标题:《瞭望》揭“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金融犯罪,吁立法治理)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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