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鱼”亦不享有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需经过申请人申请并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保护。如果电影名称“美人鱼”经该片的著作权人在与电影制作、放映等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过商标并最终获得注册,那么,若有寄生电影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电影名称,则有可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美人鱼》的出品人为比高集团,依据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认定原则,比高集团应为该片的著作权人。比高集团并没有在与电影制作、放映等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对“美人鱼”进行过注册,由此可见,电影名称“美人鱼”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 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国内已经出现过的多起因电影名称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中,如《笔仙惊魂3》、《神断狄仁杰》、《人再囧途之泰囧》和《万万没想到》等,都是依据认定被寄生电影的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来认定寄生影片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定某一具体商品是否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一般考虑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市场该商品的销售情况,具体到电影,法院会参考如电影的票房销售、衍生品销售、媒体报道等知名度证据。关于电影《美人鱼》,因为其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可以认定其为知名商品。 判定某一具体商品的名称是否为特有名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尽管电影名称“美人鱼”可能为通用名称,但由权利人首先在电影上进行使用,且从该片筹备到上映历时了长达三年的宣传,因此可以认为其具有后发的显著性,和通用名称“美人鱼”相区别。所以,电影名称“美人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德衡律师集团 肖云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