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虚假宣传类型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常在街边及电商网站看到商家打出“清仓价”、“最低价”,但实际成交价格却比其他商家的价格还高。“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这种行为今后将被认定属于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曹毅对记者说。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并详细列出了8种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行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行为都在列。”曹毅对记者说,明确虚假宣传的种类让消费者和经营者一目了然。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列出的8种行为,基本囊括了实践中虚假宣传的所有类型。”朱巍对记者说,《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把网络售假等行为作为约束对象,而且延伸到评价和宣传领域,明确虚假宣传类型,强化了虚假宣传应担负的责任。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记者了解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吸纳了《消法》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办法(征求意见稿)》照搬了《关于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定》中信息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3个原则,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将信息的可识别性作为是否侵权的标志,这种立法无疑是先进的。”朱巍分析称:“第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有的4种行为。对于哪些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首次给出了定义,将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定义列举。其中将可识别性作为消费信息合理使用的界限,这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完全一致的,也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这在我国尚属首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