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价方法: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法:直销企业自评;市工商局抽查核实;市工商局对照《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结合日常监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公示信息、舆情监测信息、信访举报信息、各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监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评价程序:直销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一次,每年4月1日启动,6月15日前完成。 (一)企业自评。(4月1日—4月15日)直销企业对照《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自评,向市工商局报送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和自评报告。 (二)抽查核实。(4月16日—5月15日)市工商局在直销企业例会上,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公开抽取实地抽查核实的直销企业名单。 市工商局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必要时,组织相关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检查。 (三)初评反馈。(5月16日—5月31日)市工商局根据直销企业自评情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有关信息,结合部分直销企业的实地抽查核实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对照《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形成初评结果并反馈给直销企业。 (四)复核评定。(6月1日—6月15日)直销企业自收到初评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初评结果即为最终评价结果。 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的直销企业,市工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六、评价结果:直销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旨在反映上一年度在沪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的信用状况。按照《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直销企业信用评价起评分为200分,评价结果设为A、B、C三个等级,得分在180分以上的,评价结果为A级;140—180分的,评价结果为B级;140分以下的,评价结果为C级。 七、评价结果的运用:直销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内进行反馈,不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工商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对直销企业开展日常监管、扩区核查、会议管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价结果为C级的直销企业,市工商局将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行政约谈,并要求企业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工商局提交整改报告,落实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信用评价重点抽查核实的内容。 在沪外省市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的评价结果将抄告给其隶属直销企业。 附件:直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 直销企业登记注册等有关许可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符的,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取得相关的生产、销售许可的,一项扣5分。 2 直销企业信息公示情况。未按期报送企业年报或未公示企业相关信息的,扣10分;列入异常名录的,扣30分。 3 直销企业报备经销商的有关情况。 未按要求报备的,扣20分;报备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占报备总数5%以下的,扣5分,超过5%的,扣10分。 4 直销企业是否在批准的直销区域内开展直销活动。超出批准的直销区域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扣20分。 5 直销企业计酬制度和报酬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直销员计酬超过本人销售额的30%的,扣30分;存在团队计酬违规行为的,扣30分。 6 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直销员是否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和推销行为。 直销企业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发现一例扣10分;经销商、直销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发现一例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