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未经金芦荟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金芦荟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芦荟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7 未经金芦荟批准,不得就与金芦荟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8 未经金芦荟批准,不得接受与金芦荟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金芦荟,亦须事先征得金芦荟的同意。但不可借助金芦荟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的票券及资料 9 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经销商。 10 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与金芦荟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或与金芦荟产品相关的会议和培训;亦不得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企事业单位名义或自设培训机构擅自进行上述活动。未经金芦荟许可,不得擅自跨越其所登记的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域范围参加与金芦荟业务或产品有关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11 善用社会化媒体,严格遵守《使用社会化媒体的规范》。 12 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政策和金芦荟的相关安排履行税务责任。 13 不得利用经销商的经营场所以及与金芦荟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14 金芦荟营销人员在其他海外金芦荟市场违反当地国家/地区金芦荟营业守则、有损金芦荟声誉,金芦荟保留对其进行营业守则处分的权利。 15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销商如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背营业守则及其他规章的行为, 公司保留即时终止相关合同的权利。 16 经销商有责任配合金芦荟对于营业守则案件的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金芦荟的调查工作。 17.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金芦荟、金芦荟员工及营销人员的声誉。 17.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金芦荟、金芦荟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7.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金芦荟办公室、直营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与金芦荟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金芦荟、金芦荟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及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