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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网购食品安全纳入依法监管势在必行

时间:2015-03-16 09:45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
最近几年,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格外重视,对各类违法行业严厉打击。但逐利之徒并未完全消失,制假、售假、贩假的现象仍较为突出。《刑法》对涉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

【直报网3月16日讯】(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 

最近几年,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格外重视,对各类违法行业严厉打击。但逐利之徒并未完全消失,制假、售假、贩假的现象仍较为突出。《刑法》对涉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制假、售假达到5万元才能量刑,中间存在监管和惩治的灰色甚至是真空地带。而当造假售价势力借助互联网销售的渠道广泛传播,如何堵住监管真空的问题就显得迫在眉睫。

重点提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针对网购食品安全监管已增加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同往年一样,全国人大代表、思念食品董事长李伟的议案依然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今年两会,李伟提交了《关于加强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及《关于在国家层面设立“食品药品警察”机构的建议》。

他在议案中指出,网购食品大量存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卫生许可证的“三无”食品,安全隐患已经远远超过传统渠道,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依法监管势在必行。

3月11日下午,思念食品董事长李伟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表示:网购食品规模现在将近400亿元,规模大,“互联网销售的食品大多是家秘制、私家厨房、他们不像我们在商超购买的产品,处于国家日常的监管流程范围内”。

李伟建议,出台全国性监管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加快网购监管立法,出台网络销售食品管理办法,提高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

另外,他还建议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行政监管层级上升到司法层级,在国家层面设立食品药品警察,处理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

将网购食品市场纳入法律监管

思念食品提供的资料显示,2013年电商网购食品总交易额达到324亿元,同比增长47.9%,占整个网购商品总交易额的2.5%。

随着规模越来越大,网购食品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大,并且监管处于空白中。李伟指出,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得食品安全隐患远超传统销售渠道。

目前互联网食品销售有两种情况:一类是传统食品企业的网上销售,为合格产品,这类产品的监管目前仅仅停留在生产阶段,网上销售流通无成熟监管;另一类是以各类特色自制食品、进口食品,或者是制作销售的当地土特产为主,这些销售者大多不能提供安全证明,随着第三方电商门槛的降低,后一类型的网上销售逐渐增多。

李伟在议案中指出,目前网购食品主要是存在四方面的安全问题:一是无证无照、存在大量“三无”食品,二是流通环节,混合配送存在污染高风险;三是消费环节,网购食品消费者维权难;四是监管环节,现有监管存在空白状态。

据有关调查,国内最大电商平台淘宝网销售有近3000多种“自制食品”,部分自制食品一个月甚至能出货数千件。

这些食品卖家大部分没有在相关部门注册,自制食品主要来自家庭作坊和小食品厂,大多不具备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经营条件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产品大多是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食品添加剂、厂址等信息的‘三无’产品,其销售的食品虽然属于流通领域,但其货源、生产、储存到运输等各个环节均不在有效监管范围之内,使得消费者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也不断加大。

李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生产标准一般都是生产者自己定的,存在很多掺杂使假、过期、来路不明原材料使用等。”

他建议,在立法上,出台全国性监管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加快网购食品监管立法过程,出台网络销售食品管理办法,提高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入市门槛。

其次对网购商品进行全链条监管,对运营平台、销售体系和物流体系包括售后服务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监管,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甚至宣传的各个环节提供者,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要建立全国性信息平台和监管队伍,目前北京、河南等地都相继出台了自身的网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但由于网购食品全国性的特点,仅仅靠一两个省份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

李伟表示:“堵上网购食品安全漏洞,首先要有责任人,在哪个网站销售,就必须有承担责任的单位;对经营主体要求要注册、备案,建立网售食品电子台账,以实现可追溯管理;而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针对网购食品安全监管已经增加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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