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银杏叶提取物经营方法律责任 2.1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产品的法律责任 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药品生产企业将本企业产品销售给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及医疗机构,不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如果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产品(药品),则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国家总局第15号通告中提及的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将外购的提取物销售给其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如果外购转手销售的是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银杏叶提取物,则又构成销售劣药违法情节。 2.2 药品经营企业法律责任 2.2.1 销售银杏叶提取物的法律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购进与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其相关法律责任亦应区别不同情形。从具有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销售给不同用途的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均属合法经营行为。如果从合法的药品企业购进了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产品,若不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则可以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需要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但可以免除其他处罚。 如果购进了非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无论该产品是否符合药典标准,只要是与正常经营的药品品种未作区分(同库区管理),则不论销售给何种用途的企业,均可认定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追究责任。倘若其产品不符合药品标准,则同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禁止销售、假劣药的相关规定,还需按照其他相关责任条款处罚。 2.2.2 销售银杏叶制剂的法律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了在此次银杏叶事件中涉及的不符合药品标准的银杏叶制剂,应严格以国家总局的相关公告的内容及时间节点为依据,确定其法律责任。凡是在公告中明确了企业名称、品种及其不合格批号并明确要求停止销售使用的,若在公告发布后仍存在销售使用行为,则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担销售劣药法律责任。如果在国家公告发布后,严格按照要求,配合制剂生产企业做好停售、召回等工作,并且不存在其他方面的违规行为,则可以免除相关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