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15日讯】(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0年1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束昱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布《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引发了公众对权健公司及其产品、营销方式等的质疑;2019年1月1日,天津市公安机关对权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2020年1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依法分别判处刑罚。 鉴于该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恶劣社会影响,为了更多的人了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避免走上这条违法犯罪的道路,中国质量新闻网健康频道特别邀请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该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简要分析: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权健公司的传销活动正是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成本与售价严重背离的产品成为权健公司会员,符合该条件的要求。 (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要求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权健公司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达到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要求。 (三)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意见》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认定标准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包括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权健公司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进行返利,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符合该条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