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7月15日讯】(法制日报)美白、补水、紧致、祛痘、抗衰,等等,这些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在未来的使用将不会太容易。生产厂家在他们的产品说明上很难再随心所欲地标榜自己的产品如何全能,或在某方面如何出色。因为,一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一条规定获得通过,化妆品企业的功效说明将被戴上紧箍咒。 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执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 不得宣示医疗作用 左右消费者对于化妆品选择的重要因素,无非是两个:功效与安全。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化妆品,很多都自我标榜具有神奇的效果。但消费者用完后多是感叹“没有描述得那么好”。诸如,某祛痘产品号称通过“24小时消炎祛肿催熟痘痘”的方法进行治疗,并称“临床效果验证”其“痘痘治愈有效性”达80%。 某品牌眼霜称“使用一个月皱纹减少,对50名妇女的临床测试,96%眼部肌肤滋养,82%表现光滑、神采熠熠”、“28天让眼部肌肤拥有更多年轻蛋白质”。这些数据是否可信,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有自己亲身试过才能得出结论。 为此,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这些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