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标签应规范 送审稿加大了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 送审稿丰富了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按照规定,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送审稿参考国际惯例,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 (原标题:国务院征求化妆品监管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