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改机”技术 吴某供述说,很多做手机生意的人从美国低价购进苹果手机,到国内高价销售。但是美版苹果手机的序列号是和美国通信运营商绑定的,在国内无法使用,只有将其重新改写才能在国内使用。 邹某供述说,2011年,其在深圳富士康公司工作期间,与吴某合作将水货苹果手机进行“刷机”,后来被公司发现,两人就离开了公司。 与他们合作的兰某,2003年就进入深圳富士康公司工作,2011年8月辞职离开。在富士康公司工作期间,其被派往美国苹果公司培训,学会了将美版苹果手机“改机”、“解锁”的技术。 吴某等人坦言,富士康公司管理严格,对苹果手机“改机”、“解锁”并非易事,光懂技术还不行,还需要相关环节人员的配合。他们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最终还是被发现了。 郑州富士康公司相关人员在证言中称,他们发现,有不少手机资料在客户系统中查询不到生产资讯,公司出货记录中也有资料被删除迹象,疑似员工有私自“刷机”行为,很快通过报警装置发现了问题,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指控罪名被认定 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吴某等14人立案侦查,郑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则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庭审中,吴某等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对此争议,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乔亦丹介绍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为,被告人吴某、邹某、兰某主观上明知只有进入苹果公司计算机系统才能从事“刷机”行为,也明知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公司网络系统,客观上串通段某等人秘密安装无线路由器,一起侵入网络认证系统,其行为均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一审认定,辩护人“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吴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还认定,该案属于共同犯罪,吴某等10人均为主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