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手段智能化 在量刑上,出庭支持公诉的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人认为,吴某等14名被告人通过秘密安装无线路由器的方式侵入郑州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对上述建议予以采纳,并认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吴某等3人均是80后,曾在富士康公司工作过,熟悉网络知识,有比较高的智力水平。他们也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犯罪成本低廉,能连上网络就可以进行犯罪,获利的空间又很大,不惜以身试法。”乔亦丹说。 他认为,该类犯罪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增加了打击难度,应依法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各种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审判决认为,吴某等1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扰乱了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其犯罪所得的同时,依法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从经济上剥夺不法分子再犯的可能性。 宋超表示,国务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2-2025)》方案下发后,到郑州投资建厂的国内外高端知名企业快速增长,这类企业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办理与这些企业有关的刑事案件时,新类型案件增多,有的罪名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吴某等人涉案的罪名也引发过争议,需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界限,也不能因涉及到知名企业,就提高或降低司法打击标准。▲ (原标题:富士康员工刷机九千余部美版iPhone获刑) 责编:米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