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理财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提高公司现金资产的收益。 2.投资金额 拟使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方式 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得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的规定。 4.委托理财的期限 本次委托理财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5.委托理财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部分自有闲置资金。 二、审议程序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影响 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及收益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与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 四、委托理财风险控制 本次委托理财严格按照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制度中对理财的实施、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能够有效的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符合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资金安全,控制投资风险。本次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不属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