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7日讯】(中国市场监管报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是较为常见的违规直销案件。从执法实践看,执法人员一般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进行定性,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当事人刘某与一家直销企业签订了《区域直销产品代理合同》,取得了该直销企业在这个地区从事直销产品销售的代理权。3月15日,刘某经申请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照《区域直销产品代理合同》约定,当事人按公司要求对店面进行装潢,通过其在该公司网上商城注册的个人账户下单进货,购进直销产品按照直销企业的统一标价进行对外销售。 从2017年4月开始,当事人在门店以外通过上门推销、家中展示、聚会推销的方式销售公司产品。客户购买产品累计达1875元后成为会员,享受公司送的1万元代金券,同时购买公司产品可享受一定优惠。 同时,刘某将1名会员发展成为业务员,按直销公司直销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计酬,产品按公司的统一标价进行销售,业务员销售产品无批零差价,也没有工资,当事人按销售额给付一定比例的提成报酬。截至2017年6月18日,当事人销售额共计50656元。 当地执法部门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办案机关没收刘某的销售收入50656元、并处罚款5万元。 法律适用 本案是较为常见的违规直销案件。从执法实践看,执法人员一般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进行定性,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