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部分内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根据部委解读,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也涵盖在内)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17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28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新《广告法》即将出台 范冰冰形象代言被撤)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销报道网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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