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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退换货的决心与尴尬(2)

时间:2018-11-09 16:35来源:《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作者:《知识经济·中国 点击:
2005年,商务部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家开始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预示着中国直销业进入新时代,直销的退换货制度的正确建立也拉开了新篇章

2005年,商务部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家开始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预示着中国直销业进入新时代,直销的退换货制度的正确建立也拉开了新篇章。

在《直销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中详细规定了,“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也就是说,直销比起传统零售或者网络购物的“7日退换货”即使有着相同的申请退换货条件,但却有着更长的消费者“购物冷静期”。

同时,《直辖管理条例》里还要求“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以便让直销企业尽快回复消费者的退换货诉求,不得拖延推诿。

实际上,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后悔的权利,同时也是对直销企业的一种保护。

在2017年11月9日,乌鲁木齐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直销退换货的案件。原告吴某在被告某直销企业代理商处购买了价值13万元的产品,交付完货款后并未全部提货,只在合同期内签字提走了价值7万余元的产品,而吴某在合同所规定的30天之后,提出了退换已提取产品的要求。

最后法院二审维持了对原告提取产品超期被告可不予以退换的一审判决。

从这起小案例中不难看出,如果消费者脱离“合法”框架提出不合理的甚至是过分的要求,法院也不会对其进行维护。因此在消费者维权路上,立足自身应有权益时,程度的把握也很重要。

不要因一己私心,过度维权,这不仅得不到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还会让买卖双方都担上不小的压力。

3

利剑高悬

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进行规范约束以外,有关部门的定期执法检查,也是落实直销行业退换货制度的重要手段。

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开展直销行业退换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组织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及其服务网点开展退换货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检查期间,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督查直销企业88家,分支机构389户次,服务网点4000多户次。

专项检查结果显示,在退换货产品的种类上,以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居多,分别占到此次调查产品总值的41%和29%;在经营主体上,直销企业经销商退换货数量高于直销员、普通消费者;而在经营区域上,各地直销市场产品退换货数量极不平衡,其中上海的直销产品退换货占市场退换货总量的43%。

此次检查,从全国范围来看直销企业退换货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绝大多数直销企业能依法履行退换货义务,明确退换货流程,保障退换货工作的有序开展。

而作为直销重要市场的上海,也于2018年5月份再次专门对26家在沪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的退换货等情况进行了消费体察,其结果显示大部分直销企业在接到400热线电话要求退换货的申请后,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履行退换货义务。

但也发现了一些直销员、经销商和门店只换不退,或者以无质量问题不退,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不退,发票已开不退等理由进行搪塞推诿等情况。这也反映了部分直销企业未能对其经销商和直销员尽到应有的管理。

此外,本次消费体察还单独强调了经销商从直销企业购货的退换货落实情况,这也将是今后监管工作的一大重点。

4

业界楷模

直销业内有很多企业不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同时也在不断完善自身退换货相关的制度,很多落实退换货制度的优秀事例,还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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