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较为集中且有暴力化倾向 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审结的57宗涉及非法传销的一审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就有46宗,占总案件数的80.10%,而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的只有2宗,所占比例为3.51%。 被告人芦某安自2009年8月份开始,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以及东莞市长安镇自行举办完美产品营销业务培训班。培训期间,芦某安以帮助女学员突破心理障碍为借口,将女学员叫到芦的房间内相处,声称只有在其面前脱光衣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才能突破不敢与陌生人沟通的心理障碍,从而提高营销业务水平。使用上述方式,芦某安先后强行与9名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为此,芦某安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类涉及非法传销的案件呈现暴力化倾向,而不再是单纯的经济违法行为,有些甚至出现被害人死亡等情形,导致严重后果。”东莞中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主要表现在:逼迫缴纳费用,被害人拒绝或反抗时被殴打致死;发现被害人逃离传销窝点,故意伤害致死;利用传销的特有形式或手段达到其他犯罪目的,因此最后演变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是强奸罪等。 据悉,所有被告人当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83人,占总判决人数的80.62%,适用缓刑的3人,另有2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而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2人,被判处死缓、死刑等极刑的分别有1人。 建议:鉴于破坏的多样性应适用多种罪名 在2010年至今所受理的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只占了很小比例,其余大部分案件均认定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 为此,东莞中院建议,鉴于传销活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传销行为破坏的社会利益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因此,审判实践中,除了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广泛而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定内的审判手段,考虑适用非法拘禁、非法经营、诈骗、抢劫、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上看,传销组织往往是在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甚至是在出现人员伤亡的时候才被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东莞中院刑二庭负责人说,“因此,在打击传销犯罪过程中,更应该注意传销活动发展前期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诈骗等行为,在传销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之前就将其控制住,从源头上封锁了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的任何机会。” 记者了解到,纵观东莞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及传销的刑事犯罪案件,传销组织多数利用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多是结伙租房,授课、开会也是多人纠集在出租屋中进行。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屋的排查、登记及管理,充分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出租屋屋主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该负责人同时指出,“网络传销借助网络平台,打着所谓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通过拉人入伙返利的方式进行营销。随着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传销可能朝着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这种新型的网络传销值得我们关注。”▲ (原标题:非法传销跨越单纯经济违法呈现暴力化倾向)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