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棒”和“胡萝卜”并举 用“大棒”震慑企业不敢违法。食品安全问题总体上分为无意污染和恶意违法两大类,对恶意违法行为必须重典整治。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权力,这种“准司法权”成为新型监管机构区别于传统行政部门的重要特征。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内设犯罪侦查办公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食品警察”。其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处以刑事罚金甚至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有机衔接。同时,一些国家用立法明确行业内部主动揭黑的“吹哨者”可获得巨额奖励。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例如2009年辉瑞公司涉嫌健康产品不当营销行为,被美国司法部判处23亿美元刑事罚金,其中的1.5亿美元用于奖励揭露黑幕的1名内部员工和4名律师。此外,美国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高风险食品新产品审评实行“排除列表”制度,企业法人和对质量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自然人若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将被永久禁止从业。 用“胡萝卜”引导企业不值得违法。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政府监管必须与市场机制实现激励兼容,从而有效引导企业守法。市场机制在实践中有诸多表现形式。例如许多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出台前都经过精准的成本收益分析,并进行市场运作的科学模拟。又如食品企业质量安全记录往往与其资本市场表现、金融信贷情况、产品销路乃至企业负责人个人信用有关联,市场杠杆充分发挥对食品安全失信失范行为的制约作用。荷兰等国用立法形式鼓励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以保险精算模型为基础,建立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共赢机制,通过“关口前移”实现系统性风险控制和社会稳定功能。 总之,政府监管的本质是市场的补充而非替代。发达国家经验表明,食品安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监管,必须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共治的作用:有效的市场竞争会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质量发展机制,行业引导能够让企业产生自律压力,媒体监督可以曝光不法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参与则有助于守住食品安全的“入口关”。只有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才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源头活水”。▲ (原标题:杜绝保健品非法添加,须从监管向治理转变)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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