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直销监管需要回归本质 按照我国现有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很多直销企业都可能涉嫌传销,因为现有两个条例中的直销和传销表述很容易在经营形式上搞混淆,或者说很难在经营本质上区别开来。为了克服两个条例存在的模糊性,相关监管规则也不断在进行修补和完善。2009年刑法修正时,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明确了以销售经营为名对加入者收取入门费、以拉人头而非卖产品进行多层次计酬并产生了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影响,将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刑法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描述里,对于多层次怎么进行界定也没有清晰定量的说明。2013年“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文解释,将多层次限制在三层,也就是说,除了上述几个要件,超过三层计酬就有可能涉嫌传销。从这些规则的补充说明中,可以看到其内在的逻辑思路都是围绕“直销形式”进行修补,特别是不断在“多层次”问题上打补丁。这样致使现在的监管规则在微观性或形式上强调,比如:是否多层次团队计酬,销售的区域是否报备批准,有没有服务网点,销售的产品是否自己生产,直销员的身份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事实上,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直销发展存在的问题,必须回归直销的本质,重新界定什么是直销?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偏重于形式的监管转变为实质监管。所谓实质监管,指的是监管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过程是以拉人头的资金流为主,还是以产品销售的资金流为主。 因为纯粹通过拉人头从下线提成,与通过销售产品、因为下线做出的销售贡献从而有所提成,这两者需要进行区分,不能只看形式。实质监管也涉及企业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合规性和实际价值,是否做到真实信息披露,是否涉及虚高定价等等。 04 系统梳理相关规则的利弊 为了使我国直销行业能够正常和规范发展,在“百日行动”全面检查和深刻反思后的治理工作中,应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原则并基于直销的内在规律对直销监管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和修订。除了对直销本质内涵的进一步准确界定外,当前需要论证修订哪些相关监管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涉及直销企业的哪些经营行为?我们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整理出需要考虑的以下条款:“直销企业销售产品类别”;“直销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直销企业直销区域管理”;“直销企业网点管理”“直销员及直销业务培训”;“直销牌照申请”“经销商管理”;“多层次团队计酬”等。当然,这些监管规则的调整和修订都需要从消费者、企业、政府及社会进行多维度的利弊分析,使修订的直销监管规则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2005年开始实施的两个条例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特殊背景下出台的,依据当时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只能做单层次计酬,必须设置服务网点以便配送、售后和退换货,对注册资金、保证金设置较高经济门槛,限制产品类别和直销员身份等。当时确定的这些条款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需要,其实这些限制条款在很多存在直销经营的国家是没有的。
如今,几乎所有的流通模式和营销创新都不同程度与直销机制相关联,流通行业在不断创新,那么相应的治理规则也需要随之改变,意味着我们要在创新模式和治理规则之间建立新的平衡。比如现在规定直销企业只能卖六类产品,但电商和微商什么产品都能卖,这对直销企业客观上存在不公平。 也因为如此,很多直销企业也开通了网络销售。现在就出现一个问题,直销企业的网络平台应该按照直销企业管理条例还是电子商务有关办法管理? 如今社会上出现了社交电商、微商、互联网金融都在利用直销机制进行流通模式创新,已有直销管理条例又不能直接监管这些组织或企业,这将导致滥用直销机制进行流通模式创新的系统性风险。当今世界由于交通、通讯、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迅速发展,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知识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也正在极大地改变和颠覆传统经济活动。而直销这种通过“人与工具”链接的“网群营销方式”与这些创新技术和新经济形态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从监管规则方面考虑怎么最大限度发挥直销优势和释放直销模式的生产力,以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