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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云:论后悔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时间:2014-08-29 23:25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芦云 点击:
后悔权制度是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的结果,使自由约定的权利上升为一项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是法律介入到市场主体之间调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平衡地位的手段。新修订的《消费者权

核心提示: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后悔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我国消费者最早接触后悔权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安利进入我国时实施的“无理由反悔”退货制度。因此,后悔权制度初期主要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在外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商品的质量和功能。总的说,后悔权制度是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的结果,使自由约定的权利上升为一项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是法律介入到市场主体之间调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平衡地位的手段。

【直报网8月30日讯】(芦云撰文)后悔权制度是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的结果,使自由约定的权利上升为一项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是法律介入到市场主体之间调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平衡地位的手段。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和发展需要探讨。

后悔权制度的由来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是指在特定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地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权利。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是从无因退货制度发展而来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无因退货是商家保持竞争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无因退货已经成为很多行业的商业惯例。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与无因退货制度的区别就在于,无因退货一般是经营者做出承诺,而后悔权就是将这一商业惯例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之成为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后悔权制度初期主要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在外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商品的质量和功能。为减少或避免消费者利益因此受损,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最早规定后悔权的是英国1964年颁布的《租赁买卖法》,其中规定在上门兜售的交易中,消费者有4天的冷静期,即可以在4天时间内无条件退货。

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网络等远程交易也设定了后悔权。比如,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欧盟法律规定,若消费者通过远程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价值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享有14天的试用期;瑞典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规定在上述购物行为中,消费者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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