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思考 (一)如何认定不宜退货的商品。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可以根据商品的性质来设定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设定某种商品为不宜退货的商品应当遵循以下几点:第一、不能违反新《消法》关于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和原则;第二、只能“根据商品的性质”设定某种商品为“不宜退货的商品”;第三、设定的不宜退货的商品不能违反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四、根据商品性质来确定不宜退货应当在经营者中统一;第五、经营者不能因退货影响二次销售来设定某种商品为“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该明白,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在二次销售时,一定会影响经营者的利益。这是因为,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二次销售被退回的商品时,应将商品实情告知消费者。如果经营者隐瞒该商品是退货的商品,则涉嫌对消费者欺诈。所以,无理由退货一定会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 (二)如何认定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 不宜退货的商品必须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得到消费者的确认。电子商务网站不能只在商品页面标注“本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以此推定消费者已经认可。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中指出,对于网购而言,经营者通过设置专门的提示程序明示某种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后,消费者仍然点击购买的,即视为“经消费者确认”。如果经营者仅仅是在网页上发布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声明,并未在消费者购买时作出“一对一”的提示说明,即使消费者点击购买,也不构成法条规定的“确认”。 (三)如何认定退货商品 “完好”。 消费者收到网购的商品后一般都会拆包装查看,包装拆封了、衣服吊牌剪了,这样的商品算不算完好?有观点认为主要看是否影响二次销售,标准与线下保持一致。还有观点认为,商品完好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应有一个细致、可操作的定损机制和标准。笔者认为,商品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消费者准备退货的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毁损,就是完好的,就可以无理由退货。包装拆封与商品完好并不违背,经营者如果因包装拆封了就拒绝退货,是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在退货时应将商品的吊牌、说明书等一并退回;如果吊牌、说明书没有了,也不应影响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四)如何界定“7日”起止时间。 新《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但未明确销售者的告知义务,如果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有这项权利,则很难维护自己的利益。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日,是指自然日的7日,包括节假日、周末。这就会有一个问题,遇到国庆、春节等假期怎么办?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日的时候,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时,向后再延长一天,消费者可以用这一天的时间退货。 (五)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公平、合理设定不宜退货的商品。 行业协会应收集、研究经营者设定不宜退货商品的信息,在征求并充分考虑消费者、消费者协会意见后,适时分批公布合法、合理的,消费者、经营者能普遍接受的“不宜退货商品的目录”。 (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消费者享有的后悔权。 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新《消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经营者滥用根据商品性质设定商品为不宜退货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鼓励消费者对经营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行为进行投诉。▲ 作者介绍: 芦云: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从事互联网法律事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工作。 (原标题:后悔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责任编辑:小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