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直报网北京11月16日讯】(中国工商报网)当事人常某从2015年12月开始,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租用他人房屋,从外地茶叶公司购进茅台牌茶叶,以授课、培训等方式,自行设计经营模式,即分普通会员和VIP会员,普通会员交纳3000元,VIP会员交纳6000元,分别获得等值茅台茶叶系列产品。 会员收入分为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其中动态收入分为直推奖、培育奖、领导奖、见点奖等。截至案发,当事人常某已发展3层会员,共计20名,其中VIP会员14名,普通会员6名,销售茅台牌茶叶经营额102000元。 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认为,当事人常某利用其自行制定的经营模式及奖励制度,组织人员通过讲课、培训、介绍他人加入该组织并发展VIP会员和普通会员的方式,销售茅台牌茶叶,要求被发展的普通会员和VIP会员以购买茅台牌茶叶的方式变相交纳3000元或6000元入门费,取得发展其他会员加入的资格,从而非法牟取利益,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传销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常某发展人员较少,宽城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常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2000元,罚款698000元。 案评:娴熟证据操作 确保结论唯一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实物传销行为,其“收取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网络”“复式计酬”等行为,均属传销违法行为的“标配”。办案机构善于抓现场,获取了丰富的现场证据,及时固定足以确定案件性质的原始证据,为后续取证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办案人员娴熟的证据操作有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 定案证据具备“三性” 本案列举的每份证据都与案件事实高度关联,做到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真实反映传销活动现场的情况、执法检查的情况、实施强制措施情况、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情况,体现证据的真实性;通过现场照片固定传销现场检查情况、证据获取的客观环境及手段,体现证据来源合法性;通过现场照片固定现场获取的实物证据,体现实物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