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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长春市常某组织人员从事传销案(2)

时间:2016-11-16 12:52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中国工商报网 点击:
单个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办案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充分注意现场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

单个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

办案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充分注意“现场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等证据规则,从而使单个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证据体系多样性

本案根据待证事实收集了多样性的证据,如丰富的书证、物证,还有奖励制度、发展会员网络图、会员登记表、收款收据等。10份不同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过不同人员的陈述,反复印证当事人违法事实。

案件结论做到唯一性

本案紧紧围绕定性事实、裁量事实收集各类证据,注意证据间的有机融合。证据推理时,高度注意其逻辑严密性、分析全面性,作出的事实认定经得起推敲。各类证据相互印证、指向一致,均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其证据推断出来的结论是唯一的。

当然,本案在事实陈述和证据列举方面还有可以拓宽的空间。本案当事人“以授课、培训等方式,从事茶叶经营行为”的事实,应该在“事实陈述”部分作具体陈述,还应收集并列举培训、授课资料等书证材料。本案当事人“多层次复式计酬”的违法事实属案件主要事实,应该在“事实陈述”部分作具体陈述,还应收集并列举当事人发放分红、直推奖、培育奖、领导奖、见点奖的证据,证明传销行为已经实施成立,使之与询问笔录、奖励分配制度相互印证。本案当事人“已发展3层会员”的事实也是案件主要事实,也应作具体陈述,如说明当事人20名下线中“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的人数等。

此外,本案“案件定性”部分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案件事实陈述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判断,当事人行为应该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案件裁量及裁量依据的引述方面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案当事人对应的罚则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该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项法定处罚种类属不可选择裁量,依法应该并处。本案只选择后两项处罚种类,属减轻处罚裁量。本案当事人属具有独立民事行为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减轻处罚裁量应具备该条规定的法定事实依据,不可仅依据上级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应注意区分“非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数额。案评人 李季芳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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