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评二:严防企业蜕变为传销组织 在笔者看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是一件典型的打击传销案例。 本案当事人本是一个正当经营的合法企业,但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牟取更高利润,竟四处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费用发展下线,从而堕落为传销组织。那么传销与正当营销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一是拉人头、交入门费。传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的资格。 本案中要求发展人员必须认购商品作为交纳会费即是交入门费,但正常营销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的。而传销中拉人头越多,入门费也越多,上线的报酬也越多。如本案中,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发放“见单奖”“碰局奖”和“领导奖”,进行多层次复式计酬,这根本不是正常商品交易,而是无商品或商品只是借口的虚假交易,都靠“人头数”来创金钱效益,实为经济“怪胎”。 二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种层级主要分为上线、下线等,发展的下线人数越多,层级就越高。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交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这实际根本没有商品交易关系,根本没有任何合法的经济关系,而是扭曲的社会关系、人员链。这种不可超越性在正常营销公司不存在,因为在合法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收益上均表现为“多劳多得”。 三是从经营对象看,正常的营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是进行商品交易。商品的品质越高,则价格越高。营销是靠销售人员自己对产品的全面了解,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售价与其实际使用价值相符。而拉人头式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规模来赚钱。销售人员构成金字塔的形状,高高在上者得利,他们拿的是下面人的钱,不是商品的利润。他们根本没有商品销售,也根本无商品交易。即使有,商品也只是一个幌子,不是价格高得离谱,就是品质粗糙低劣。正常营销的经营对象是物,而传销的经营对象是人,一个是物的商品交易,一个是人的数字游戏,经营对象是完全不同的,有质的差别。 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正常营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及销售利润,它是以货真价实的商品来为企业赚取经济利润。而拉人头式传销组织则取决于发展新会员收取费用的能力。传销组织不考核销售业绩及利润,没有直接的商品销售的收入,而完全是“空手套白狼”式收“人头费”。 简言之,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特征就可认定涉嫌传销。 如今,通过营销,有的企业能够赚得盆满钵满,而有的企业则花开无果。那些花开无果的企业则想尽办法另辟蹊径,最终有可能走向传销的道路。因此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检查,严防合法企业蜕变成传销的温床。 □案评人 朱 玲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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